家庭成员范围如何界定

2025-09-26

摘要: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其成员范围的界定不仅关乎个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更涉及法律秩序与社会的平衡。当代社会形态的多元化使传统家庭模式面临挑战,从核心家庭到重组家庭,从隔代抚养...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其成员范围的界定不仅关乎个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更涉及法律秩序与社会的平衡。当代社会形态的多元化使传统家庭模式面临挑战,从核心家庭到重组家庭,从隔代抚养到非婚同居,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不断显现。这种矛盾既催生了学界对家庭本质的反思,也推动着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的动态调整。

法律规范中的亲属关系

《民法典》第1045条确立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标准,构成了家庭成员界定的核心框架。该条款通过"亲属关系+共同生活"的双重要件,将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与法律拟制的姻亲纳入规范体系。近亲属范围明确限定为三代直系及旁系血亲,这种制度设计既延续了传统宗族观念,又回应了现代社会小家庭化的趋势。

但司法实践中发现,单纯依赖亲属关系标准可能产生偏差。例如在继承纠纷中,长期共同生活的继子女虽无血缘关系,但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仍可主张继承权。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更突破传统亲属范围,将同居伴侣纳入保护范畴。这种法律体系的内部张力,反映出家庭成员认定需要兼顾形式要件与实质。

共同生活的实质认定

社会学研究强调共同生活需具备"同居共爨"的物质基础与"相互扶持"的情感纽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典型案例显示,法官认定家庭成员时着重考察三个要素:持续稳定的居住状态、经济生活的深度融合、情感依赖的客观表现。例如对"周末夫妻"的认定,尽管存在婚姻关系,但因缺乏日常共同生活要件,可能被排除在特定法律关系之外。

户籍登记制度对共同生活认定产生制度性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户口簿记载的"农户"成员可直接主张土地权益,但外出务工人员即便存在经济供养关系,也可能因户籍分离丧失主体资格。这种形式主义认定在社会保障领域尤为突出,某地低保资格审查曾将瘫痪老人的非户籍护理人员排除在"家庭成员"之外,引发社会对制度僵化的批评。

户籍登记的制度约束

户籍标准在物权领域具有决定性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户"作为承包经营权主体,实践中需以户口簿记载为认定依据。这种制度设计源于土地保障功能的历史惯性,但也导致"外嫁女""入赘婿"等群体的权益困境。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指导案例明确,户籍迁出人员若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可例外保留成员资格,体现了实质公平对形式要件的修正。

城市住房保障政策中的户籍关联更为紧密。广州市公租房申请细则规定,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这使得外来务工家庭即便符合亲属关系要件,仍无法享受住房保障。这种制度性排斥引发学界对"家庭"法律概念与社会功能的再思考,部分学者建议建立"事实家庭"认定机制,突破户籍的形式束缚。

社会功能的动态调适

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直接影响成员范围认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将赡养义务主体扩展至所有子女,包括不同居的成年子女。这种扩张性解释源于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不完善,法律通过扩大义务主体范围缓解社会压力。与之相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共同生活作为低保资格核心要件,避免福利资源的滥用。

在生产经营领域,家庭成员认定呈现收缩趋势。《个体工商户条例》要求经营者以"家庭"名义登记时,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但司法实践中常将实际参与经营的亲属纳入责任主体。这种"扩张认定"与"限缩保护"的悖论,折射出商事法律与家事法律的价值冲突。有研究指出,此类矛盾本质上源于家庭作为"单位"与"经济单位"的双重属性。

比较法视角下的模式差异

普通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功能性家庭"认定标准。美国部分州判例承认同性伴侣、遗赠扶养关系人等非传统家庭形态,只要存在"情感依赖与经济互助"的实质关系。这种灵活认定与我国户籍绑定模式形成鲜明对比。德国《民法典》则通过"生活共同体"概念,将共同居住满两年的非婚伴侣纳入家庭法调整范围。

东亚文化圈呈现独特演进路径。日本2003年《人事诉讼法》创设"事实婚"制度,韩国2015年修订《家族法》承认多样化家庭形态,这些变革与儒家传统家庭观念产生碰撞。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机构2022年解释将"永久共同生活意愿"作为家庭成立要件,这种主观要件的引入为新型家庭关系认定提供了法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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