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无名但长期居住能否主张居住权或所有权

2025-11-08

摘要:在当代中国社会,房产作为家庭核心资产的地位日益凸显,围绕房屋权属产生的法律纠纷呈现多样化趋势。其中,长期居住却未登记为产权人的群体主张权利的案件屡见不鲜,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居...

在当代中国社会,房产作为家庭核心资产的地位日益凸显,围绕房屋权属产生的法律纠纷呈现多样化趋势。其中,长期居住却未登记为产权人的群体主张权利的案件屡见不鲜,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居住权制度与物权登记制度的交叉适用,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考量。随着《民法典》对居住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以物权登记为基础,兼顾实际使用与权利保障的裁判规则。

居住权的法定构成要件

居住权的设立需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其核心要素包含书面合同、登记公示及权利限制三方面。居住权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住宅位置、居住期限等必备条款,例如在(2021)鲁0214民初1234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口头约定的居住权因缺乏书面形式无效。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生效要件,北京市2021年首例居住权登记案例显示,未经登记的遗嘱居住权仅产生债权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的无偿性原则存在例外空间。0提及的福州市不动产登记指引明确,当事人可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但需在合同中特别注明对价条款。居住权的人身专属性体现为双重限制:既不能转让继承,也不能擅自出租,如8中邱某光案所示,法院通过强制登记程序将居住权锁定于特定主体。

长期居住与所有权认定

实际居住状态与物权登记分离的情形多发生于借名购房、家庭共有等场景。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裁定确立的裁判规则指出,当实际出资与登记权利人不符时,需综合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使用情况等证据链判断权属。6中的刘红某借名购房案即通过首付款凭证、长期居住事实等证据推翻登记推定,确认实际出资人的所有权。

但此类主张面临严格的举证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审理的家族房产纠纷中,当事人虽提供装修费用票据,但因缺乏书面代持协议,法院最终维持登记效力。这印证了7所述观点:仅有资金投入不足以对抗登记公示效力,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

典型案例的司法裁量

婚姻家庭领域的居住权纠纷呈现鲜明的价值导向特征。山东省莱西市法院2022年审理的贾某某案中,法官将1986年分家协议中"终身居住"条款解释为事实居住权,突破形式要件直接确认权利。这种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对传统家事习惯的尊重,与6提及的"履行治愈"理论形成呼应。

而在涉及弱势群体保护的案件中,法院往往运用目的解释扩张居住权适用范围。浙江省乐清市法院2021年判决的叶某某离婚案,在男方无法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创造性运用居住权制度保障残疾女方居住权益。此类裁判与2强调的"住有所居"立法目的高度契合,展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当居住权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物权效力等级与权利设立时序成为关键考量因素。8分析的房屋买卖纠纷显示,已登记的居住权可对抗后续买受人,这与上海市2023年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中"买卖不破居住"规则相一致。但在共有物分割场景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指引文件明确,居住权的存续不得实质性剥夺共有人权益。

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引发的继承纠纷,北京市西城区法院2022年判决确立的"登记补强"规则具有示范意义。该案通过继承开始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法理,允许遗嘱居住权人在继承完成后补办登记,既维护了遗嘱自由,又保障了交易安全(5)。这种弹性处理方式平衡了各方利益,为类案审理提供重要参考。

制度完善的现实需求

现有居住权制度在运行中暴露出登记程序不统一、权利边界模糊等问题。5指出的"居住权与抵押权顺位争议",在武汉市202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引发广泛讨论,部分法院采用"登记时间优先"原则,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居住权登记仍存在制度障碍,福建省试点中出现的"三权分置"模式或许可为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

未来改革需着力于三大方向:建立全国统一的居住权登记信息系统,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居住权与相邻权、物业管理权的衔接规则,完善居住权消灭情形中的补偿机制。正如所述,居住权制度的完善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的多维协同,才能真正实现"住有所居"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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