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方虚假宣传如何追究责任

2026-01-01

摘要:在汽车消费市场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虚假宣传问题成为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部分汽车销售方通过夸大车辆性能、隐瞒质量缺陷、虚构优惠信息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导致购车纠纷频发。近年来...

在汽车消费市场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虚假宣传问题成为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部分汽车销售方通过夸大车辆性能、隐瞒质量缺陷、虚构优惠信息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导致购车纠纷频发。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退一赔三”等判例的涌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武器。本文将从法律依据、责任认定到实践路径展开系统分析,揭示汽车销售虚假宣传行为的追责机制。

一、法律责任的多元维度

汽车销售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体系由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构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主张购车价款三倍赔偿,这一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奔驰CLS轿车更换轮毂案中得以实践,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获得270万元赔偿。行政责任方面,《广告法》第56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虚假广告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最高可达200万元,如海口某4S店因销售尾气不达标车辆被罚没11.82万元。

刑事责任的适用门槛较高,需符合《刑法》第222条“情节严重”要件。2024年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的虚假金豆销售案中,商家因涉案金额达2600元且存在主观故意,被认定为刑事诈骗。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违法与民事欺诈存在认定差异,某西饼店月饼案中,尽管监管部门认定虚假宣传,但法院因缺乏主观故意未支持三倍赔偿,凸显责任认定的复杂性。

二、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采取四要件标准:主观故意、虚假陈述、因果关系及错误意思表示。在PDI检测未告知案中,法院认为4S店未主动披露车辆燃油泵更换记录虽侵犯知情权,但因维修属于行业惯例且未影响安全性能,不构成欺诈。相反,二手车销售中隐瞒水泡车历史的行为,因直接影响车辆安全性和价值,多被认定为欺诈,如某福公司销售泡水车案中,法院虽未支持三倍赔偿,但判决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对商品作片面宣传、使用歧义性语言等行为均属虚假宣传。2025年曝光的某汽车公司谎称“顶级安全性能”案例显示,当宣传内容与实测数据存在显著差异时,即便未直接造成事故,也可触发欺诈认定。行业标准与消费者认知的冲突常成为争议焦点,如车载功能缺失是否构成欺诈,需结合具体功能对车辆使用的影响程度综合判断。

三、消费者举证策略分析

证据收集是维权的核心环节。消费者需固定宣传资料、沟通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链,2024年杭州市场监管局查处的4S店虚构故障案中,记者通过全程录像固定了维修人员夸大故障的证据。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技术问题,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如海口工商局委托四川省质检院对涉案货车进行排放检测,该检测报告成为行政处罚的关键证据。

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呈现新趋势。微信聊天记录、直播回放等数字证据在西安金融服务费案中被采信,法院依据4S店工作人员承诺“无附加费用”的聊天记录,认定其存在欺诈故意。但消费者需注意证据完整性,某二手车纠纷案中,因买家未能提供购车时里程表照片,导致无法证明销售方篡改数据而败诉。

四、维权路径的实践选择

协商调解仍是高效解决渠道,2023年绍兴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行政约谈促使企业整改格式条款并继续履约。行政投诉可触发“双轨调查”,北京某4S店加价售车案显示,消费者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举报,最终获得罚没40余万元行政处理及民事赔偿。诉讼途径虽周期较长,但能实现惩罚性赔偿,深圳法院在金融服务费欺诈案中创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突破传统赔偿限额。

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逐渐凸显。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自动驾驶分级标准》明确L2级以下不得使用“自动驾驶”表述,该标准被多地法院采纳为裁判依据。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成为规避风险的关键,部分经销商建立广告三级审核制度,将法务审查嵌入营销流程,从源头杜绝虚假宣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