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平等保护着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视障群体作为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也面临着独特的维权困境。随着《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
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平等保护着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视障群体作为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也面临着独特的维权困境。随着《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视障人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已形成多元化保障体系,但实践中仍存在认知盲区与制度壁垒亟待突破。
法律援助申请路径
视障人士遭遇侵权时,法律援助是重要的救济渠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盲人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时,司法机关应当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在民事领域,如8所述,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已建立专项通道,盲人只需携带身份证、残疾证明及经济困难证明,即可在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服务,部分地区还提供上门受理服务。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实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要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盲文、语音等无障碍服务形式,这为视障人士获取法律文书开辟了新途径。
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障碍集中在经济困难证明的获取环节。9显示,天津等地已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低收入人口认定挂钩,但偏远地区仍存在证明材料开具不便的问题。对此,南京市江宁法庭开展的“法庭开放日”活动具有示范意义,通过设立无障碍督导队,帮助视障群体熟悉诉讼流程与证据收集方法,这种前置性法律教育能有效降低维权门槛。
无障碍环境诉讼实践
盲道被占、公共服务设施缺失等无障碍环境问题,是视障群体维权的高发领域。记载的典型案例中,王先生因车辆占用盲道受伤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成功索赔,该案确立了“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优先”的裁判原则。2023年生效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八条进一步强化了管理责任,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否则需承担替代性保障义务。
在诉讼策略选择上,视障人士可灵活运用行政投诉与民事赔偿双重手段。如所述,邰丽华委员建议建立专门维权机制,通过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收集线索后,既可向城管部门投诉要求行政查处,也可同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上海市检察机关推动公交软件增加语音报站的公益诉讼实践,则为群体性权益保护提供了新思路。
劳动权益司法救济
劳动领域侵权主要表现为欠薪、工伤认定争议等。披露的长沙盲人按摩师讨薪案具有标志性意义,法院不仅判决企业支付欠薪16110元,还创新采用盲文判决书送达,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改造无障碍劳动场所,2024年北京某盲人程序员因办公软件无障碍功能缺失起诉公司的案例,进一步拓展了反就业歧视诉讼的适用范围。
在证据固定方面,视障劳动者需特别注意电子证据的保存。5记录的深圳盲协与律所合作开展的劳动合同解析服务表明,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微信语音记录、无障碍办公系统日志进行公证,能有效提升证据效力。中国残联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合理便利造成的间接歧视,亦可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司法救助体系运用
对于诉讼能力较弱的视障当事人,司法救助制度发挥着托底保障作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盲人可申请免交诉讼费,这与提及的司法救助形成双重保障。在江苏某视障人士交通事故赔偿案中,法院不仅免收案件受理费,还协调残联提供了全程陪护出庭服务,展现救助措施的人性化延伸。
执行环节的救助机制同样关键。强调,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盲人申请人可向案件管辖地申请国家司法救助,2024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及的“执行难专项救助”已将该群体列为优先救助对象。但实践中存在救助标准模糊的问题,如湖北某地法院将医疗费、误工费纳入救助范围,而部分省份仅支持基本生活救助,亟待顶层设计统一。
诉讼辅助技术创新
科技赋能显著提升了视障人士的诉讼参与度。7记载的“法律咨询到身边”线上直播,通过语音转文字、实时手语翻译等技术,使视障群体能够同步获取法律知识。更具突破性的是提到的盲文刻录机应用,长沙雨花区法院在庭审中同步生成盲文笔录,确保当事人即时掌握庭审动态,这种技术创新打破了传统诉讼中的信息壁垒。
在证据呈现方式上,北京市推行的“无障碍证据指引”值得借鉴。视障当事人可采用录音录像、三维模型触摸板等替代性举证方式,6提到的宜昌盲协法律知识竞赛中,盲文版证据目录与语音证据说明已被纳入司法认知范畴。但技术应用的区域不平衡问题依然存在,中西部地区法院的无障碍诉讼设施覆盖率不足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