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西安中院对药家鑫案作出的4.5万元民事赔偿判决,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这一金额与被害人家属主张的53万元诉讼请求形成巨大落差,背后折射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复杂性。从司法...
2011年西安中院对药家鑫案作出的4.5万元民事赔偿判决,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这一金额与被害人家属主张的53万元诉讼请求形成巨大落差,背后折射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复杂性。从司法解释到司法实践,从法律逻辑到现实困境,这起案件的赔偿金额计算过程成为观察中国法治进程的典型样本。
法律依据与赔偿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直接物质损失。西安中院判决中,丧葬费按陕西省200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293元的一半计算,得出15146.5元,完全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的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则聚焦于张妙之子王思宇。依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794元,结合受害人死亡时孩子2岁需抚养16年、父母双方共同抚养需除以2的公式,最终得出30352元。两项合计45498.5元的计算结果,在技术层面严格遵循了司法解释的数学逻辑。但对于张妙父母的赡养费请求,法院以“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由驳回,这反映出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定义的严格限缩——仅限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近亲属。
精神赔偿的立法缺失
法院对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驳回,源于2002年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明确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受理范围,这与民事侵权案件中支持精神抚慰金的实践形成鲜明对比。北京衡卓律师事务所朱爱民指出,这种“刑民分野”在法理上存在矛盾,刑事犯罪的恶性程度通常高于民事侵权,但被害人获得的精神救济反而更少。
司法实践中,类似药家鑫案的判决形成惯例。2016年甘肃高院审理的王来军故意伤害案、北京高院审理的仲维所故意伤害案中,法院均以相同理由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忽视了恶性刑事案件对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精神创伤的特殊性。部分学者认为,将刑罚本身视为精神抚慰的观点存在逻辑漏洞,刑事惩罚与民事救济应属不同维度的法律责任。
死亡赔偿金的司法分歧
药家鑫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53.6万元死亡赔偿金的缺失。判决书仅以“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简单带过,但对比其他同类案件可见司法标准的混乱。2009年宁波中院审理的屠浩雷故意案、2010年北京二中院审理的徐霞故意案,均支持了死亡赔偿金诉求,金额均超过50万元。这种“同案不同判”现象,暴露出司法解释与审判实践之间的张力。
最高法在2004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曾将死亡赔偿金明确列为赔偿项目。但2012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后,部分法院开始调整裁判尺度。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认为,这种政策转向缺乏法律依据,实质是以司法文件架空司法解释。数据显示,2011-2015年间,故意案件中死亡赔偿金支持率从78%下降至34%,折射出司法政策的实质性转变。
赔偿能力与执行困境
药家鑫案4.5万元的赔偿金额,深层折射出“空判”难题的司法困境。被告作为在校学生缺乏个人财产,其父母依据《民法典》无代偿义务,导致判决执行存在现实困难。这种考量在司法实践中形成潜规则:从案每家2万元赔偿,到邱兴华案直接免除赔偿,法院倾向于根据被告人经济状况调整赔偿数额。北京两高所叶文波律师批评这种做法损害了法律统一性,认为即便难以执行也应完整判决以彰显正义。
这种“因案制宜”的裁判逻辑,导致附带民事赔偿出现双重标准:在交通肇事罪中,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普遍支持死亡赔偿金;但在故意案件中,反而以“不属于物质损失”为由驳回。2017年广东高院再审的黄仕斌交通肇事案,正是这种矛盾裁判的典型例证。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交通案件特殊处理”规则,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加剧了法律适用混乱。
制度补位的现实需求
面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制度性缺陷,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呼声持续高涨。新西兰1963年建立的刑事损害补偿法庭、法国1977年刑事诉讼法增设的补偿程序,为我国提供了制度参照。国内实践中,山东淄博中院2004年首创被害人救助制度,湖北高院2006年设立司法救助基金,但这些地方性探索缺乏统一立法支撑。
国家补偿制度需要解决资金来源、审核标准、救济范围等核心问题。叶文波律师建议采取“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模式,建立专项补偿基金,对无法获得被告人赔偿的被害人进行分级救助。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刑事被害人中约60%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这个群体亟需制度性救济来避免“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