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行为达到刑事立案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2025-10-29

摘要:在信息高度流通的当代社会,诽谤行为的法律边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的核心在于“捏造事实并散布,情节严重”,其立案标准需综合主客观要素,兼顾言论自...

在信息高度流通的当代社会,诽谤行为的法律边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的核心在于“捏造事实并散布,情节严重”,其立案标准需综合主客观要素,兼顾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捏造”“情节严重”等要件,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判定,也折射出法律对社会治理的深层考量。

一、捏造事实与散布行为

构成诽谤罪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这里的“捏造”不仅指完全虚构,还包括对既有事实的断章取义或恶意篡改。例如,将他人正当防卫片段剪辑成故意伤害视频并传播,即属于通过技术手段变相捏造事实。法律明确要求,散布内容必须具有明确的虚假性,若传播的是客观存在的真实信息,即便损害他人名誉,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散布行为需达到公开传播程度,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发布、群发邮件、张贴告示等方式。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显示,在微信群里转发500次虚假举报材料,已符合“社会公开扩散”要件。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最初只在私人聊天中提及,若引发二次传播造成广泛影响,仍可能被认定为具备散布性。

二、情节严重程度认定

“情节严重”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核心标准。司法解释列举的量化指标中,同一信息点击超5000次或转发超500次是重要门槛。但机械适用数字标准存在争议,例如某虚假举报信被恶意刷量至5000次点击,但实际社会影响有限,司法机关需结合传播范围、受众特征综合判断。

严重后果的认定更具弹性空间。除精神失常、自杀等显性损害,新型网络暴力导致的“社会性死亡”现象逐渐被纳入考量。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中,被害人遭受全网谩骂、工作丢失等复合型损害,司法机关突破传统人身伤害标准,首次将职业发展受阻纳入严重后果范畴。

三、特定对象的指向性

被诽谤对象须具备可识别性,但不要求实名指认。司法实践中,通过职业特征、外貌描述等间接方式使受众明确认知特定个体的,仍符合对象特定性要求。例如在行业论坛中散布“某三甲医院心外科主任收受器械回扣”,即便隐去姓名,结合科室人员结构即可锁定对象。

针对群体诽谤的认定存在特殊规则。当捏造事实涉及特定企业高管团队时,若个体成员名誉受损程度存在差异,需分别评估损害后果。2022年上海某科技公司高管集体被诬案中,法院对7名被害人分别进行社会评价受损程度鉴定,最终仅对3名遭受严重职业影响的当事人启动刑事程序。

四、主观恶意的证明

故意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内容虚假仍积极传播。判断标准包括:信息核查的可能性、既往行为记录、获利动机等。职业媒体人未尽基本事实核查义务转发虚假信息,可推定存在间接故意。但普通网民基于合理怀疑转发未经证实消息,若及时删除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通常不认定主观恶意。

过失传播的免责空间正在收窄。随着公民媒介素养提升,司法机关对“合理注意义务”标准逐步提高。北京某大学生转发明星谣言案中,法院认为其接受高等教育,应具备识别权威信源的能力,未尽注意义务构成过失,但因及时道歉免于刑责。

五、网络诽谤的特殊标准

网络环境的匿名性、扩散性催生特殊规则。除基础点击数标准外,跨平台传播的叠加效应成为新考量因素。某虚假信息在微博、知乎、抖音三平台合计转发480次,单一平台未达标准但总量超标,司法机关创新采用“跨平台累计计算”规则。暗网、境外服务器的传播亦纳入管辖,只要境内可访问即认定危害结果发生地在我国。

技术手段的革新带来认定难题。利用深度伪造(Deepfake)生成的虚假视频,即便内容完全虚构,只要达到“普通人难以辨别真伪”的程度,即符合捏造标准。2024年广州首例AI换脸诽谤案中,行为人用受害人面部特征合成不雅视频,技术鉴定成为定罪关键证据。

六、公诉条件的例外情形

原则上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但七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可转为公诉。其中“引发”不仅指现实冲突,包括网络空间的大规模舆情风暴。某明星被诬涉毒引发粉丝群体对峙,导致二十余个网络社群瘫痪,司法机关首次将此类型纳入公诉范畴。

国家利益受损的认定呈现扩展趋势。在外企高管被诬案中,因涉及跨国投资环境评价,司法机关将“造成恶劣国际影响”作为公诉理由。但学界对此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过度扩张可能挤压民事救济空间,需警惕公诉条款的泛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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