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每逢电商大促或线下促销,消费者常被“买一送一”“满额赠礼”等活动吸引。当赠品引发触电、爆炸等安全事故时,商家常以“赠品免费”为由推卸责任。近年来,多地法院受理的赠品致伤案件...
每逢电商大促或线下促销,消费者常被“买一送一”“满额赠礼”等活动吸引。当赠品引发触电、爆炸等安全事故时,商家常以“赠品免费”为由推卸责任。近年来,多地法院受理的赠品致伤案件揭示:看似无偿的赠品背后,法律责任的界定远比表象复杂。
一、赠品性质的法律定性
赠品是否属于“无偿赠与”是责任认定的核心争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附义务的赠与中,若赠品存在瑕疵且赠与人未尽告知义务,商家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2025年长春某商场促销案中,消费者因获赠的烤箱爆炸受伤,法院认定商家将赠品成本摊入主商品售价,构成附义务的赠与关系,判决商家承担医疗费用。
司法实践中,赠品通常被认定为销售行为的组成部分。2020年宁波某电动车销售案显示,商家虽主张赠品为无偿提供,但法院认为扫地机器人等赠品的生产成本已计入主商品定价体系,本质上属于商品交易的一部分。这种认定方式突破了传统“无偿即免责”的思维定式,将赠品纳入《产品质量法》规制范畴。
二、归责原则的司法适用
在侵权责任认定上,法院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2025年北京某电饭煲漏电案中,法官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销售者作为赠品流通环节的直接责任人,无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需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归责逻辑源于赠品作为商品流通物的本质属性,即便未单独标价,仍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但特殊情形下过错责任原则仍有适用空间。若商家能证明赠品缺陷源于生产者,且自身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向生产者追偿。例如2017年某健身俱乐部跑步机致伤案中,法院在判决俱乐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其可向三无产品生产商追责。这种双重追责机制平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营者合理利益。
三、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通常包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方面,2022年温州装修赠品纠纷案确立“实际支出优先”原则,判决商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可量化损失。对于面部毁容等特殊损害,部分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支持整容费用,但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必要性证明。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存在尺度差异。在2025年面部烫伤案中,法院虽认可伤害造成心理创伤,但以“未达严重程度”为由驳回精神抚慰金请求。相比之下,2016年宁波某赠品爆炸案则判决支持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彰显司法裁量权的弹性。这种差异反映出精神损害量化评估的司法难题。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消费者需完成基础举证责任。根据《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的规定》,受害者须证明损害事实与赠品缺陷的因果关系。2024年温州扫地机器人虚假发货案中,原告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赠品承诺的真实性。电子证据的固定与保存成为现代消费维权的关键环节。
商家抗辩需提供反向证据。在2025年电饭煲漏电案中,商家试图以“赠品已提示免责声明”免责,但法院认定格式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属于无效约定。值得注意的趋势是,部分法院开始要求商家提供赠品质检报告,如2023年杭州某赠品致残案中,商家因未能提交赠品安全认证文件而败诉。
五、维权路径的选择策略
协商调解仍是首选途径。2024年瓯海区赠品纠纷案显示,70%的类似案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解决。但针对重大人身损害,诉讼更具实效性。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数据显示,赠品致伤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45天,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提升至62%。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呈现扩张趋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在商家故意隐瞒赠品缺陷情形下,三倍赔偿规则开始适用于赠品领域。2020年某投影仪赠品案中,法院以赠品未取得3C认证构成欺诈,判决商家按主商品价格三倍赔偿。这种裁判思路强化了经营者的质量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