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导致身体不适能否索赔医疗费

2025-06-30

摘要:食用过期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纠纷类型。当消费者因误食过期食品导致健康受损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部分商家以“消费者明知过期”或“无法证明...

食用过期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纠纷类型。当消费者因误食过期食品导致健康受损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部分商家以“消费者明知过期”或“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为由推诿责任,而消费者则因缺乏法律知识陷入维权困境。如何界定责任边界、厘清索赔路径,需要从法律依据、证据规则、司法实践等维度深入剖析。

一、医疗费索赔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向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该条款突破传统侵权责任中“明知”要件的限制,只要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即被推定为“明知”,无论消费者是否知晓食品已过期。

司法实践中,2023年上海董某食用过期香肠中毒案中,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判决超市赔偿医疗费及十倍赔偿金。此类判决表明,法律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具有严格责任属性,消费者无需自证过错即可主张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消费者主张医疗费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补充依据。

二、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

实物证据的完整性直接影响索赔成功率。消费者需保存购物凭证(如电子支付记录、购物小票)、食品原包装及剩余物。2022年杭州李某购买过期牛奶中毒案中,当事人通过封存剩余牛奶并取得医院诊断证明,成功获得3900元赔偿。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与医疗记录的时间关联性,是证明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

对于身体损害的医学证明,需注意诊疗记录与食品过期时间的逻辑衔接。2012年海口刘某食用过期饼干中毒案,因当事人及时保留呕吐物样本并取得医院出具的“食物中毒”诊断书,法院认定损害结果与过期食品存在直接关联。相反,若缺乏医疗机构的专业鉴定,仅凭主观症状难以获得支持。

三、索赔程序与争议解决

协商调解是成本最低的维权方式。消费者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通过12315平台提出医疗费赔偿诉求。2024年石嘴山李女士购买过期面包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后促成400元调解方案。此阶段需注意固定商家承认销售过期食品的录音、书面材料,为后续诉讼保留证据。

当协商未果时,诉讼成为最终救济手段。2021年沈阳许鑫系列索赔案显示,职业打假人虽被质疑动机,但法院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判决20起案件均“退一赔十”。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8月施行的新司法解释明确,医疗费索赔须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主张,遏制恶意索赔行为。

四、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突破

因果关系的证明仍是司法难点。2025年北京某消费者起诉超市销售过期酸奶案,因当事人未及时就医且丢弃食品包装,法院以“证据链断裂”驳回索赔请求。对此,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强调,医疗机构出具的《食源性疾病诊断报告》具有关键证明力。

经营者免责抗辩的空间逐渐压缩。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定期查验义务即构成重大过失。2023年广州某超市以“消费者购买后故意冷藏过期食品”为由抗辩,法院调取监控发现货架陈列期已超保质期,最终判定超市全责。这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实质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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