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牟林翰虐待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的判决。这起案件因涉及精神虐待致人死亡、婚前同居关系是否构成家庭成员等法律争议,引发...
2023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牟林翰虐待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的判决。这起案件因涉及精神虐待致人死亡、婚前同居关系是否构成家庭成员等法律争议,引发法学界对虐待罪立法本意与司法适用的深层探讨。作为近年来首例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虐待罪规制的典型案例,其判决不仅突破传统家庭成员认定模式,更为亲密关系中的精神暴力规制提供了司法范本。
家庭成员认定的法律突破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婚前同居是否构成家庭成员关系”。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扩大解释规则,结合双方长期同居、经济混同、见家长筹备婚姻等客观事实,认定二人形成“实质家庭成员关系”。判决书特别强调,双方自2018年9月起频繁共同居住,购买家居用品布置居所,且双方父母均以准婚恋态度对待,这些要素共同构建起稳定的共同生活基础。
这种认定方式突破了传统以婚姻登记或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判断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指出,现代社会的家庭形态日趋多元,司法实践需关注“共同生活实质”而非形式要件。通过将反家暴法确立的“生活共同体”概念引入刑法,实现了对亲密关系中弱势群体的平等保护。最高法在2024年工作报告中明确将本案确立为“婚前同居施暴须以家庭成员担责”的司法规则,标志着家庭暴力防治体系的重大进步。
精神虐待的刑法认定路径
本案首次系统论证了精神虐待行为的情节恶劣标准。法院通过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牟林翰在2019年1月至10月间,以高频次(日均20余条)、持续性(累计超过1000条)的辱骂内容,针对被害人非处女身份进行人格贬损,导致被害人出现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精神控制,符合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列举的“经常性谩骂”虐待情形。
司法鉴定显示,被害人在案发前已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重度抑郁等精神疾病,印证了长期精神虐待与心理健康损害的因果关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表明,相较于肢体暴力,精神虐待具有隐蔽性强、伤害持续久的特点,本案将言语暴力纳入刑事规制,填补了法律实践空白。
因果关系的司法论证创新
针对“言语刺激是否直接导致自杀”的质疑,法院创新运用“风险升高理论”进行论证。判决书指出,牟林翰明知被害人已因长期虐待处于精神崩溃临界点,仍在案发当日使用“你永远洗不干净”等刺激性语言,使既存风险质变为死亡结果。这种将累积待行为视为风险制造源,将最终刺激言语认定为风险实现因素的论证模式,突破了传统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局限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评价,这种“累积性因果关系”认定方法,准确反映了长期精神虐待致人自杀的作用机理。通过将加害人对被害人精神依赖状态的利用纳入评价体系,解决了虐待罪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证明难题。
罪刑均衡的司法考量
在量刑层面,法院综合考虑了三个维度:从加重情节看,虐待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从从宽因素看,被告人积极送医救治、无肢体暴力前科;从社会效果看,需平衡惩治犯罪与防止道德归罪的关系。最终确定的三年二个月刑期,既体现对新型家暴犯罪的从严惩治,又避免过度扩大刑罚打击面。
对比同类案件,江苏朱朝春虐待案致妻子自杀获刑三年,与本案量刑尺度基本一致,体现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性。但学界仍有观点认为,相较于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虐待罪刑罚梯度设计存在结构性失衡,亟待通过修法完善。
程序正义与被害人权益保障
本案审理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针对肢体暴力指控,法院以“伤情成因无法确认”“传来证据缺乏印证”为由不予认定,体现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司法理念。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准计算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对死亡赔偿金等诉请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予以驳回,展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限定性特征。
终审判决后,被害人母亲虽对民事赔偿数额保留意见,但司法程序已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报告显示,本案二审期间召开三次庭前会议、启动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彰显了重大敏感案件审理的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