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隐瞒事实导致合同无效能否退定金

2025-09-11

摘要:在房地产交易、商业合作等民事活动中,居间人作为信息传递与交易撮合的关键角色,其诚信义务直接影响着合同效力与交易安全。当居间人故意隐瞒与合同订立相关的核心事实时,不仅可能导致...

在房地产交易、商业合作等民事活动中,居间人作为信息传递与交易撮合的关键角色,其诚信义务直接影响着合同效力与交易安全。当居间人故意隐瞒与合同订立相关的核心事实时,不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更会引发定金返还等复杂的法律争议。此类纠纷既考验着法律对交易秩序的维护能力,也折射出市场主体对信息透明度的现实需求。

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无效的,不仅丧失报酬请求权,还需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居间人的法定责任边界,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直接依据。例如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买卖案中,法院认定居间方未披露限价房交易限制,导致合同因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而无效,判决全额返还定金。

责任认定需区分主观过错程度。司法实践中,若居间人存在故意隐瞒行为,如明知房屋存在产权瑕疵却未告知买方,可推定其具有主观恶意;而因疏忽导致信息遗漏的过失情形,则需结合行业规范判断注意义务标准。广东省某案例显示,中介未核实卖方提供的虚假产权证明,虽非故意但未尽专业审查义务,仍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的司法处理

合同无效的后果遵循恢复原状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况下,收受方丧失占有依据。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在2023年判决的商铺买卖纠纷中,因居间人隐瞒抵押信息导致交易失败,判令中介机构与卖方连带返还双倍定金,凸显了过错方的加重责任。

损失赔偿范围存在认定难点。除定金返还外,当事人主张的房价差额损失、交易费用等间接损失,法院通常根据可预见性原则裁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指导案例中指出,若居间人隐瞒事实直接阻断交易机会,可参照同期市场价格波动确定赔偿金额;但单纯商业风险导致的价差损失不予支持。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委托人需完成基础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买方需证明居间人知晓或应知隐瞒事实的存在,例如提供带看记录、宣传资料等证据链。深圳市中院在某学区房纠纷中,采纳了购房者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中介承诺入学资格却未告知户籍冻结政策,成功认定隐瞒事实。

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当涉及专业领域信息时,法院可能降低委托人举证标准。浙江省某案例中,化工设备中介未披露特殊行业许可要求,法官要求中介自证已尽到行业合规审查义务,否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这种举证规则调整体现了对信息弱势方的保护倾向。

风险防范机制构建

合同条款设计具有预防价值。建议在居间协议中明确列举必须披露的事项清单,并约定高额违约金条款。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起草的制式合同,将产权状况、政策限制等二十余项内容列为强制披露范围,违约方需支付相当于定金两倍的违约金,此类条款在多起诉讼中获得法院认可。

建立多维度审查体系。专业机构应实施"双人复核+外部验证"机制,如房产中介除查验产权证外,还需通过住建部门信息系统核查房屋状态。上海市推行的居间服务标准化流程要求,对涉及学区、抵押、租赁等信息必须留存平台查询记录,该做法使中介过错率下降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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