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波动加剧,部分开发商为加速资金回笼采取降价促销策略,引发已购房业主的强烈反应。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判断降价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各方主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波动加剧,部分开发商为加速资金回笼采取降价促销策略,引发已购房业主的强烈反应。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判断降价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各方主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从司法实践看,认定违约需结合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及市场环境综合考量,而应对措施则涉及多方主体的协同治理。
一、合同条款的效力边界
开发商降价是否构成违约,首要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若合同中未明确价格调整条款,开发商单方降价属于市场行为,不构成违约。例如广州市南沙区在处理某楼盘降价纠纷时指出,开发企业享有自主定价权,降价属于正常经营范畴。但若开发商曾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承诺“不降价”,则可能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构成虚假宣传,需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开发商通过“工抵房”形式变相降价。江西九江、广西贺州等地允许“工抵房”直接网签,但要求价格与小区均价匹配。此类操作虽规避了直接降价,但若实际售价低于备案价15%以上,仍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的明码标价规定。合同条款的模糊地带往往成为争议焦点,需结合具体交易场景判断。
二、法律规制的动态平衡
现行法律对商品房定价采取“市场调节为主、指导为辅”的原则。《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024年郑州、沈阳等地取消新房限价政策后,开发商自主定价空间扩大。然而《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倾销扰乱市场秩序,这为降价幅度划定了底线。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维护契约自由。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曾指出,若购房者能提供开发商承诺不降价的证据,可主张违约责任。但最高法在“一房二卖”类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显示,单纯价格波动不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难以主张差价赔偿。这种规制逻辑体现了对市场规律与个体权益的平衡。
三、违约认定的司法尺度
判断降价是否构成违约,需考察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才可解除合同。在重庆某楼盘降价40%的案例中,监管部门认定开发商需自查整改,但未支持业主的差价索赔诉求。这显示司法机关对“市场风险自担”原则的坚持。
特殊情形下,降价可能触发缔约过失责任。若开发商在销售时隐瞒规划变更、抵押信息等关键事实,后续降价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后补救措施”。深圳中院在(2020)粤03民终24575号判决中明确指出,隐瞒土地抵押信息签订的合同,购房者可主张双倍赔偿。此类裁判将降价与前期违约行为关联,拓宽了司法救济路径。
四、多元主体的应对策略
开发商需建立价格风险防控机制。一是规范销售承诺,避免在广告、补充协议中出现“保值承诺”等绝对化表述;二是采用弹性定价条款,如在合同中约定“价格随市场波动调整”;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对可能影响房价的规划调整及时公示。某央企地产公司通过“工抵房+精装升级”组合策略,既实现去化目标又规避了直接降价风险。
购房者维权应注重证据固定。包括留存宣传资料、价格承诺书、沟通记录等,在发现降价迹象时及时通过12315平台投诉。对于恶意降价导致房屋贬值的极端案例,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主张开发商与后续购房者存在恶意串通。层面需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防止降价演变为“跑路前兆”,同时推动行业协会建立价格波动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