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如何判断开发商免责合理性

2025-12-23

摘要: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新冠疫情引发的延期交房纠纷成为法律实务焦点。开发商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的合理性,需结合法律要件、合同约定及具体情境综合判断。以下从司法认定逻辑、证据审...

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新冠疫情引发的延期交房纠纷成为法律实务焦点。开发商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的合理性,需结合法律要件、合同约定及具体情境综合判断。以下从司法认定逻辑、证据审查规则、责任边界等维度展开分析。

一、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素。疫情初期(2020年1月20日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其构成不可抗力。但在2020年3月后签订合同的情形,法院更倾向于认为开发商对疫情风险已具备合理预见能力。

判断疫情与工期延误的因果关系时,需区分停工类型:因强制停工令导致的绝对停工,与因防疫措施间接引发的施工降效。前者可直接归因于不可抗力,后者则需结合工程日志、监理报告等材料,量化疫情对施工效率的实际影响。例如浙江某法院在判例中,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将免责期限定为60天。

二、开发商的举证责任体系

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完成双重举证:首先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存在,包括停工通知、工程所在地疫情防控文件等;其次需证实该事件与合同履行障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上海某案件中,开发商因未能提交施工进度受疫情影响的专项报告,最终仅获23天免责期。

通知义务履行情况直接影响责任认定。开发商应在复工后30日内向购房者送达《延期交房告知函》,并附具住建部门出具的疫情影响证明。北京某判例显示,开发商在疫情响应降级次日即发布告知函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

三、免责范围的动态裁量规则

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比例原则"确定免责期限。以上海地区为例:2022年封控期间(3月28日-6月1日)可认定65天免责期,但需扣除春节假期重叠时段。对于精装修项目,材料运输受阻导致的延误可纳入免责范围,但需提供采购合同、物流受阻证明等证据链。

金钱债务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已成共识。开发商不得以疫情为由延期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者逾期付款亦需承担违约责任。某深圳判例中,法院认定开发商逾期违约金不得低于总房款1%,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四、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边界

针对开发商单方拟定的免责条款,法院重点审查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成都某项目补充协议将疫情免责期扩大至180天,因未作特别标注说明,被认定加重购房者责任而无效。北京某开发商在合同中将设计调整纳入不可抗力范畴,法院认定该条款违反《民法典》496条而无效。

司法实践中,开发商需对免责条款采用加粗、下划线等显著提示方式,并通过公证送达、视频讲解等形式确保购房者理解条款内容。上海某高端楼盘通过召开线上条款说明会并留存录像,成功使疫情免责条款获得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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