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业主如何避免房财两空风险

2025-08-04

摘要: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使"烂尾楼"问题成为社会焦点。业主群体在支付巨额房款后,既要承担房屋无法交付的经济损失,又面临继续偿还房贷的法律风险。如何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守护资产安...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使"烂尾楼"问题成为社会焦点。业主群体在支付巨额房款后,既要承担房屋无法交付的经济损失,又面临继续偿还房贷的法律风险。如何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守护资产安全,已成为购房者亟需解决的现实难题。

法律维权路径的精准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为业主提供了维权方向。当预售商品房对应土地被抵押时,业主可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提出执行异议。在该案例中,法院明确土地抵押权不必然及于地上建筑,购房者占有房屋且支付全部价款后,可主张排除对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

对于已支付部分房款的业主,最高法2023年批复确立了优先受偿原则。购房者即使仅支付首付款,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补足余款,即可主张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款、抵押权等债权。这种"补款优先"机制为资金有限的业主保留了权利救济空间。

政策支持的深度挖掘

住建部2024年建立的融资协调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烂尾项目纳入"白名单",通过专项贷款支持复工。湖南株洲某小区业主正是利用该政策,在协调下自筹资金2296万元,以"共益债"模式实现复工。这种模式要求业主建立资金共管账户,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监督资金使用。

地方主导的"府院联动"机制在实践中成效显著。江西萍乡某烂尾楼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引入原施工单位作为战略投资人,利用其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完成债务重组。这种"债权人自救"模式既保障了施工方权益,又避免了资产贱卖导致的清偿率下降。

业主自救的组织策略

南京珠江四季悦城案例证明,集体行动需要制度化管理。该小区业主制定《现状交房备忘录》,约定公共区域费用均摊、未完工房屋自费续建等条款。这种契约化自救方案既规避了二次烂尾风险,又通过产权分割保留了后续追偿权利。

上海某楼盘业主在合同中增设三项关键条款:工程进度与放款挂钩条款、开发商重大异常解约条款、剩余房款优先受偿条款。这些条款设计参考了最高法司法解释,使业主在开发商违约时可直接中止还贷,且不影响征信记录。

合同权益的系统梳理

购房者需警惕"退房陷阱"。河南某案例显示,开发商接受退房但仅出具欠条,将买卖关系转化为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清偿顺序,消费性购房债权优先于工程款和抵押债权,而普通债权清偿率通常不足10%。在开发商具备复工可能时,维持购房合同效力更具保障价值。

对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房产,《民法典》司法解释明确,购房者可主张物权期待权。江苏某法院在判决中创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开发商破产情况下,判令购房者暂停还贷期间不计利息。这种裁判思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将买卖与贷款合同视为经济整体。

风险预防的前置措施

资质审查应穿透股权结构。重庆某烂尾项目暴露出实际控制人通过壳公司运作的风险。购房者需查验开发商的股权质押情况、关联企业涉诉信息,特别关注"明股实债"类融资可能引发的资金链断裂。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核查至关重要。福州某楼盘通过强制管理制度,由法院指定第三方机构接管账户。业主可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要求住建部门提供监管账户流水,核实资金流向是否与工程进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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