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为司法领域的重要惩戒手段,对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债权人权益发挥了关键作用。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为司法领域的重要惩戒手段,对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债权人权益发挥了关键作用。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程序适用争议与救济机制衔接等问题,如何依法解除失信名单成为被执行人与司法机关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系统梳理解除失信名单的多元法律路径。
主动履行生效义务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解除失信名单的核心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被执行人完成债务清偿或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实务中,履行方式包括直接向法院执行账户汇款、通过债权人确认的第三方支付等,履行完毕后需取得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或《履行证明书》。
部分案件存在履行障碍时,被执行人可申请财产处置。例如通过法院拍卖名下不动产、股权等资产清偿债务。北京二中院2023年典型案例显示,某企业通过处置工业用地使用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债务清偿,成功解除失信状态。履行过程中需注意保留银行转账凭证、财产评估报告等材料,以便执行法官核查履行情况。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机制为双方提供了灵活协商空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法院应解除信用惩戒措施。2024年浙江高院审理的(2024)浙执复12号案件中,被执行人与债权人约定分期付款,在支付首期300万元后即获准解除限高措施。
和解协议需注意条款设计的合法性。协议中应明确履行期限、金额、违约责任等要素,避免出现"以物抵债未经评估"等无效条款。同时建议在公证机关见证下签署,增强协议效力。对于涉及多方债权人的复杂案件,可引入第三方担保或债务重组方案,如上海某科技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成功化解2.8亿元债务危机。
申请纠正错误纳入
针对错误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法律设置了专门纠正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认为存在纳入错误、信息记载不准确等情形,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纠正申请。2025年江苏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身份信息被冒用,通过笔迹鉴定和工商登记异议程序,最终在15日内获得纠错裁定。
纠正程序需注重证据收集的完整性。对于"有履行能力"的认定争议,可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破产清算报告等材料;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异议,应提交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等财产申报凭证。若执行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处理,当事人可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三条,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程序监督。
信用修复机制运用
信用修复制度的建立为主动纠错提供了制度通道。湖南高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明确,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制定还款计划并取得债权人谅解的,可申请信用修复。2024年全国首例跨境信用修复案中,某外贸企业通过海关AEO认证与银行保函,将失信惩戒期限从三年缩短至十个月。
修复申请需满足动态监管要求。被执行人需定期向法院提交经营报表、资金流水等材料,接受执行法官的持续性审查。对于涉及民生领域的案件,如农民工工资拖欠类执行案件,部分地区试点"履行比例挂钩"制度,当清偿比例达到50%时即可暂停部分信用惩戒措施。
期限届满自动解除
法定除斥期间为失信惩戒设定了时间边界。根据司法解释,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为两年,存在暴力抗法等严重情节的可延长至五年。广东深圳中院2024年数据显示,当年有12.7%的失信案件因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期限计算以《纳入失信决定书》送达时间为起点,期间中断事由包括重新被纳入名单、发现新的失信行为等。
对于期限争议的救济,当事人可申请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原始录入信息。若发现期限计算错误,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要求更正。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创设的"期限预告知"制度,在惩戒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被执行人发送提醒,既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又督促其及时行使权利。
特殊情形救济途径
不可抗力与制度衔接为特殊救济提供可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管理人可以申请中止执行措施。2024年某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中,法院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解除了对企业的失信标注以便引入战略投资。
对于涉及民生保障的特殊主体,法律给予区别对待。全日制学生因"校园贷"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可参照湖南高院《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申请豁免。疫情防控期间,最高院出台专项司法政策,对承担防疫物资生产任务的企业暂缓适用信用惩戒,体现司法温度与社会责任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