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商品房预售市场中,认筹协议作为锁定购房意向的常见手段,往往暗藏大量不对等条款。部分开发商利用信息优势,通过预设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主张退费的权利,甚至将认筹金转化...
在商品房预售市场中,认筹协议作为锁定购房意向的常见手段,往往暗藏大量不对等条款。部分开发商利用信息优势,通过预设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主张退费的权利,甚至将认筹金转化为“不可退还”的定金,使得消费者在遭遇纠纷时陷入被动。这种权利失衡不仅违背契约自由原则,更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形成冲突。
条款效力模糊不清
认筹协议中的霸王条款通常以“格式条款”形式存在,其效力认定存在法律争议。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需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常将“认筹金自动转定金”“逾期视为放弃退款”等条款混杂于冗长文本,甚至采用小字体、浅色印刷规避提示义务。例如某地法院判例显示,某楼盘将“不退款”条款置于合同附件末页,消费者在签约时未获单独说明,最终法院认定该条款未订入合同。
此类条款还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明确禁止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某培训机构合同约定“课程激活后概不退款”,法院审理认为该条款不合理限制消费者解除权,判决全额退款。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强调,排除退费权利的条款无效,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排除退费权利路径
部分认筹协议通过多重条款构建退费障碍。典型手段包括设置苛刻退款条件、延长退款周期、扣除高额手续费等。某楼盘认筹协议约定“退款需提供三甲医院证明”,而消费者因工作调动申请退款时,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最终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另一案例中,开发商在协议中约定“退款审批周期180天”,变相占用消费者资金,被法院判定为拖延履行。
更隐蔽的条款设计体现在责任转移。部分协议将退款责任转嫁给第三方,如约定“退款需经总公司审批”“由关联公司代付”,导致消费者维权对象模糊。某购房者遭遇退款拖延后发现,协议中收款方与签约主体不一致,形成法律主体认定困境。此类条款不仅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关于禁止单方转移义务的规定,更增加消费者诉讼成本。
加重举证责任负担
霸王条款往往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加剧消费者维权难度。某健身会所协议约定“会员卡遗失视为自动放弃余额”,消费者需自证已告知经营者挂失,而经营者系统未留存通知记录,导致消费者因证据不足败诉。这种现象在电子签约场景更为突出,部分开发商采用单向短信通知方式,消费者难以留存沟通痕迹。
司法实践中,法院逐步加强对经营者的举证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需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某教育培训机构因无法提供签约录像,被法院推定未尽提示义务,判决“扣除30%手续费”条款无效。2025年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更明确规定,经营者控制消费记录等证据却拒不提交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规避预售资质缺陷
部分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收取认筹金,并通过协议条款转移风险。某案例中,消费者缴纳10万元认筹金后,发现项目五年未取得预售证,协议却约定“延误不构成违约”。这种条款直接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但消费者往往因协议已约定“不追究延迟责任”而陷入维权僵局。
对于已取得预售证项目,开发商仍可能利用条款规避责任。某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规划调整不构成解约事由”,后因学区调整引发群体诉讼,法院认为该条款排除消费者知情权,判决解除合同。此类现象反映出部分开发商通过模糊条款设计,将政策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形成系统性权利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