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购买假货能否要求旅行社赔偿

2026-05-13

摘要:近年来,跟团游中因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屡见不鲜。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涉及旅游合同与商品买卖的双重法律关系,也考...

近年来,跟团游中因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屡见不鲜。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涉及旅游合同与商品买卖的双重法律关系,也考验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商业合作的平衡。

一、法律关系与责任边界

旅游服务合同与商品买卖合同属于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游客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商品时,旅行社仅需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例如,某法院判决中,游客以2万元购得假手表后,法院认定旅行社承担原价赔偿而非三倍赔偿,因其仅作为中介促成交易。

但旅行社并非完全免责。若其存在虚假宣传或明知购物点存在质量问题仍推荐,则需承担过错责任。例如某导游声称某玉器店为“指定购物点”诱导消费,后被证实该店存在售假记录,旅行社因未尽审查义务被判赔偿。

二、合同条款的关键作用

旅游合同中对购物环节的约定直接影响责任划分。若合同中明确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时间及商品类型,旅行社需对商品质量承担担保责任。例如《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游客在行程单所列购物点购得假货,旅行社应在90日内先行赔付。

但若导游擅自增加购物点,则构成合同违约。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游客有权在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退货,且旅行社需垫付退款。某案例中,导游临时增加翡翠购物行程,游客购得假货后,法院判决旅行社全额退款并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难题

游客主张赔偿需完成双重举证:既要证明商品属于假货,又要证明旅行社存在过错。前者可通过专业机构鉴定实现,后者则需要购物发票注明旅行社名称、导游推荐录音等证据。例如某游客通过全程录音证明导游宣称“假一赔十”,成功将旅行社列为共同被告。

旅行社常以“不知情”抗辩,此时需自证已履行商品质量审查义务。司法实践中,旅行社需提供与购物点的合作协议、质量保证金缴纳凭证等材料。若无法证明,则推定其存在管理疏漏。

四、新规与地方实践差异

2022年修订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新增先行赔付条款,要求旅行社在游客无法从购物点获赔时垫付货款。但地方执行存在差异:宁波规定旅行社须全额退款,广州则限定先行赔付范围仅限书面合同约定的商店。

部分地区通过行政手段强化监管。北京规定一日游购物假货30日内可退,而福州2025年一季度数据显示,83%的旅游投诉涉及购物纠纷,其中假货索赔成功率不足40%。这种地域差异导致同类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结果。

五、维权路径与时效限制

协商和解仍是主要解决方式。数据显示,约65%的假货纠纷通过旅行社退款解决。若协商未果,游客可向旅游质监所投诉,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启动行政调解程序,该途径平均处理周期为45天。

诉讼途径需注意90天投诉时效。某典型案例中,游客在购得假玉镯8个月后才起诉,因超过时效被驳回。值得注意的是,若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可同时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诉讼,此时诉讼时效延长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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