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过期食品的流通不仅威胁消费者健康,更折射出市场经营秩序的深层问题。法律赋予消费者对标签完整的过期食品主张十倍赔偿的权利,这一制度设计既是对受害者的救济,...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过期食品的流通不仅威胁消费者健康,更折射出市场经营秩序的深层问题。法律赋予消费者对标签完整的过期食品主张十倍赔偿的权利,这一制度设计既是对受害者的救济,也是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从货架到餐桌,每一份过期食品背后都隐藏着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责任链条,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有效维权,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十倍赔偿,这一条款突破传统民事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将惩罚性赔偿引入食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案)确立的核心规则显示,即便食品外包装标签完整,只要超过保质期即构成根本性违法,消费者无需证明实际损害即可主张赔偿。
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标准直接影响赔偿主张的成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列举七种“明知”情形,其中“已过保质期仍销售”被明确列为第一类典型行为。2024年陕西城固县法院审理的王某诉超市案中,经营者以消费者未当场查验为由抗辩,法院直接援引该条款认定其未尽审查义务,判决全额支持千元赔偿。
证据固定与举证策略
完整证据链的构建是维权成功的基石。消费者需保存购物小票、支付记录、商品实物及外包装,其中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清晰影像是关键。2025年灌云法院调解的巧克力过期案中,原告钱某某通过拍摄商品外包装日期特写,并与购物小票时间对比形成完整证据,迫使商家在调解中承认过错。
针对经营者“职业打假”抗辩,现行司法政策已形成统一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购买者动机不影响赔偿权利行使。上海宝山法院2022年审理的杜女士案中,尽管被告指认原告律师身份属“职业维权”,法院仍以食品安全优先原则判决十倍赔偿,彰显司法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协商路径与诉讼抉择
协商和解是成本最低的维权方式。消费者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直接与经营者交涉,2024年长春李某诉超市案显示,在法官“背靠背调解”策略下,60%案件能以三至五倍赔偿达成和解。但经营者若以“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推诿,应立即启动行政投诉程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可对过期食品经营者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这种行政处罚压力往往能促成赔偿。
当协商与投诉均未果时,民事诉讼成为最终保障。诉讼中需注意两点:一是主张赔偿不以食用过期食品为前提,2023年马某诉百货超市案中,法院对未拆封过期芬达饮料仍判令千元赔偿;二是精准选择被告,网络购物可追加平台责任,2022年赵某外卖平台购过期面包案,虽平台因审核资质免责,但实践中未尽审查义务的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认定中的特殊情形
标签完整但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赔偿主张可能获得叠加支持。2024年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茶叶案中,产品虽标注生产日期却未载明生产许可证编号,法院认定该缺陷直接影响食品安全认定,最终判决十倍赔偿。这提示消费者需同步审查标签要素完整性,包括生产者信息、贮存条件、配料表等法定内容。
“不影响食品安全”的例外情形适用极其严格。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仅字符间距、字体大小等非实质瑕疵可豁免赔偿。2025年某进口饼干案中,中英文标签成分表述差异被认定为误导性瑕疵,法院突破“标签完整”表象判决赔偿,体现司法对食品安全实质审查的深化。
制度价值与社会效应
十倍赔偿制度实质是市场净化机制。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食药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同比增加37%,过期食品投诉占比达64%,这种高压态势倒逼商超建立电子化保质期预警系统,某连锁企业引入AI识别技术后,过期食品误售率下降89%。从个体维权到行业变革,法律正在重塑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消费者积极行使权利推动监管迭代。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推行“过期食品溯源管理”新规,要求经营者在食品临期前三个月进行系统标记,并通过短信提醒消费者。这种将维权痛点转化为监管抓点的创新,彰显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