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号码被多扣话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适用

2026-01-20

摘要:近年来,移动通信服务已成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但用户频繁遭遇多扣话费、隐形消费等问题。这类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财产权益,更折射出运营商服务合规性与透明度不足的行业现状。消...

近年来,移动通信服务已成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但用户频繁遭遇多扣话费、隐形消费等问题。这类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财产权益,更折射出运营商服务合规性与透明度不足的行业现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为维护用户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但实践中仍需结合具体场景深入解读规则适用。

法律依据与赔偿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在移动扣费纠纷中,若运营商存在擅自开通增值业务、虚构扣费项目等行为,即构成典型的消费欺诈。例如,用户未授权开通流量包却被持续扣费,或套餐外收费未按承诺标准计算,均可适用该条款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运营商无法提供完整扣费凭证时,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推定消费者主张成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1285号案件中,运营商因无法提供扣费触发记录,被判全额退还多扣费用并支付利息,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弱势消费者的倾向性保护。

经营者义务与合规边界

运营商作为专业服务机构,负有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示收费项目、资费标准,且用户产生超出套餐费用时应即时提醒。实践中,部分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延迟发送超额提醒短信,待用户发现时已产生高额费用。这类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知情权保障义务,构成服务瑕疵。

针对套餐自动续费问题,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修订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自动展期服务需以弹窗、短信等显著方式提示。中国消费者协会2024年典型案例显示,某运营商在用户套餐到期后未经二次确认自动续约,法院最终认定该行为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

举证责任与维权路径

消费者主张权益时面临的核心困境在于证据获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需对主张提供证据,但通信服务数据完全由运营商掌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347号判决突破性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运营商提供完整计费日志,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这种裁判思路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数据控制者的举证责任规定形成呼应。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多层救济。除向运营商投诉外,用户可通过12315平台提交证据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行政调查。上海市消保委2024年处理的某集团诉讼案件中,运营商因系统性计费错误被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同时向2300余名用户集体退赔,展现行政监管的规模效应。对于争议金额较小案件,多地法院推行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以降低维权成本。

格式条款效力认定

运营商服务协议中常见“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条款,这类单方免责声明面临严格司法审查。2025年《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终5822号判决中,某运营商以用户协议约定“计费误差在5%以内不予退补”为由抗辩,法院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认定该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判令全额退还差额。

技术进步为条款公平性审查提供新维度。针对APP端隐蔽勾选增值服务的行为,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在(2025)京0491民初112号案件中引入“用户体验轨迹分析”,通过还原操作流程认定界面设计存在诱导性。这种将技术纳入法律评价的审判方法,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格式条款治理开辟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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