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通过诉讼途径暂停烂尾楼房贷还款

2025-10-16

摘要: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波动加剧,部分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楼盘烂尾,大量购房者陷入“钱房两空”困境。面对每月需偿还的房贷与遥遥无期的交房承诺,不少业主选择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暂停还贷...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波动加剧,部分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楼盘烂尾,大量购房者陷入“钱房两空”困境。面对每月需偿还的房贷与遥遥无期的交房承诺,不少业主选择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暂停还贷的可能性。这一诉求背后,既涉及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交叉适用,也考验着司法实践对公平原则的权衡。

法律依据与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开发商违约解除,购房者有权主张解除贷款合同。2023年4月发布的《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进一步强化了购房者的优先受偿权,规定在房屋无法交付时,购房者返还房款的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款和抵押权。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确立了三项原则: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剩余贷款应由开发商承担;银行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若加重购房者责任则无效;需平衡商品房买卖与贷款合同的双重法律关系。这一判例被纳入巡回法庭参考案例,成为同类案件的重要裁判指引。

诉讼实践中的关键要素

启动诉讼程序的核心在于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合理期限或明确表示无法履约时,购房者可行使法定解除权。例如,浙江嘉兴中院审理的许某案件中,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认定购房者停贷行为不构成违约,判决剩余债务由开发商承担。

但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诉讼结果。购房者需提供开发商停工公告、文件等证据链,证明项目复工无望。在郑州永威金桥西棠等案件中,业主通过收集施工日志、资金监管记录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最终推动司法机关支持停贷诉求。反之,若证据不足,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银行责任与格式条款效力

银行在放贷环节的违规行为可能成为突破点。最高法判例指出,银行若未将贷款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纵容开发商挪用资金,需承担相应责任。广西南宁蓝光雍锦澜湾案件中,法院认定银行违规放贷与项目烂尾存在因果关系,成为支持购房者诉求的关键。

贷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效力常引发争议。银行单方设置的“合同解除后仍需还款”条款,因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多被法院认定无效。2021年青海案例中,建行要求购房者继续还款的诉求因条款显失公平被驳回,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

现实困境与司法差异

诉讼维权的现实成本不容忽视。购房者需预付诉讼费、律师费等开支,且案件审理周期普遍长达1-2年。西安易合坊业主在烂尾楼中居住8年后才启动法律程序,期间承受着居住环境恶劣与精神压力的双重煎熬。即便胜诉,开发商破产导致的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案件中出现“法律白条”现象。

地域裁判标准不统一加剧了维权难度。虽然最高法出台类案同判指引,但基层法院对“房屋不能交付”的认定尺度差异明显。河北某案例显示,逾期交房3年仍未获法院支持停贷,而浙江、广东等地法院则更倾向于保护购房者权益。这种司法裁量权的差异导致同类案件出现相反判决结果。

制度完善与路径选择

预售资金监管漏洞亟待修补。现行制度下,超过35%的工程进度即可释放监管资金,给开发商转移资产留下操作空间。学者建议建立资金拨付与工程进度挂钩的动态机制,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时监控。部分城市试点“封闭账户”管理,确保购房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从源头降低烂尾风险。

简化集体诉讼程序成为改革方向。郑州“最高学历烂尾楼”案件中,1700余户业主通过推选诉讼代表、成立法务小组提升维权效率。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建议,可参照证券领域代表人诉讼制度,允许业主委托统一诉讼团队,降低个案诉讼成本,形成规模维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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