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法对怀孕女性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劳动合同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也应顺延至产...
劳动法对怀孕女性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劳动合同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 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 工间休息与产前检查: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于妊娠满7个月的女职工,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4. 产假与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5. 其他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待遇或中断其合同,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怀孕女性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怀孕期间和产后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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