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本应成为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但近年来利用调解程序实施虚假诉讼的现象屡见不鲜。当调解书生效后,若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不仅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更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本应成为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但近年来利用调解程序实施虚假诉讼的现象屡见不鲜。当调解书生效后,若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不仅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面对此类情形,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依据与救济基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调解行为应被撤销并追究责任。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虚假诉讼罪条款,将单方虚构事实提起诉讼纳入刑事规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系统梳理了虚假诉讼的23种典型情形,其中第七条特别指出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调解属于重点打击对象。
从法理层面看,调解协议本质是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处分合意。当这种合意建立在虚构事实基础上,就构成对司法秩序的严重破坏。浙江省高院在2020年审理的“周某虚假调解案”中明确指出,即便调解书已执行完毕,只要查实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法院仍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调解书。
权利救济的具体路径
案外人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直接挑战虚假调解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未参与原审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可在知悉权益受损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审理的某房产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据新发现的银行流水证据,认定原调解书损害共有人权益,判决撤销调解书并重新分割财产。
申请再审是另一重要救济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案外人提交虚假诉讼的确凿证据后,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查。湖南省岳阳市中院2022年处理的“黄某甲虚假调解案”显示,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存在虚构债务事实后,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撤销原调解书并对责任人处以司法拘留。
证据收集与证明标准
突破虚假诉讼隐蔽性的关键在于证据收集。案外人需重点调取涉案资金流水、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审理的某股权纠纷案件中,原告通过调取被告关联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成功证明调解书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值,存在恶意串通嫌疑。
证明标准方面,民事程序采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而涉及刑事追责时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江苏省高院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出,对于银行流水异常、证人陈述矛盾等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只要能够形成内心确信即可认定虚假诉讼。但刑事指控需要直接证据支撑,如安徽省蚌埠市中院在2022年判决的某虚假诉讼罪案件中,关键证据系被告人手机中保存的串通录音。
民事赔偿与责任追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为受损害方主张民事赔偿提供了请求权基础。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2023年判决的案例中,因虚假调解导致房产被错误执行拍卖的受害人,成功向责任人索赔房屋差价损失及律师费用共计380万元。该案确立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维权成本及预期利益损失三个部分。
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法律从业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可采取吊销执业资格等惩戒措施。司法部2022年通报的典型案例显示,某律师因指导当事人伪造借条参与虚假调解,被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根据《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害人还可向涉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程序衔接与制度完善
建立民事救济与刑事追责的衔接机制至关重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院发现犯罪线索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2023年办理的系列虚假调解案件中,通过“刑民协同”机制,在撤销7份调解书的对12名责任人提起公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从制度建构角度,亟需完善调解书司法审查规则。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汤维建提出,可借鉴仲裁司法审查经验,建立调解书备案抽查制度。西南政法大学实证研究表明,在试点地区实施调解协议实质审查后,虚假调解发生率下降43%,显示出制度预防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