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外汇交易逐步向线上迁移,而私人换汇、虚假投资平台等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主要形态,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证明诈骗行为的关键载体。但电子数据...
在数字经济时代,外汇交易逐步向线上迁移,而私人换汇、虚假投资平台等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主要形态,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证明诈骗行为的关键载体。但电子数据易篡改、难固定的特性,使得其在诉讼中的效力认定充满争议,维权者需掌握科学的举证策略方能突破证据壁垒。
法律地位的司法确认
《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类型,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范畴。司法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年审理的某外汇诈骗案中,法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认定经区块链存证的聊天记录具有证据效力。
但法律地位的确认需满足三重要件:客观性要求记录未经篡改,需通过哈希值校验等技术手段验证;关联性需证明对话内容与诈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合法性强调取证手段合规,禁止采用非法侵入他人设备等方式获取。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判决的某跨境换汇纠纷中,因原告采用录屏软件非法破解被告手机获取聊天记录,导致关键证据被排除。
证明效力的认定标准
原始载体的保存是效力认定的核心要素。深圳前海法院2025年发布的《电子证据操作指引》要求,当事人需当庭演示登录微信账户的全过程,展示设备序列号、系统版本等硬件信息,并与聊天记录生成时间进行交叉验证。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虚假外汇平台案件中,原告因更换手机导致原始记录丢失,仅提交打印件被认定为证据不足。
证据链的完整性直接影响证明力强度。广州中院2024年判例显示,单独的聊天记录需与银行流水、IP地址、第三方支付凭证形成印证。在一起涉案金额560万元的换汇诈骗中,原告通过调取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实名信息,结合外汇管理局的购汇记录,成功构建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反之,北京朝阳法院2023年驳回的某起诉讼中,原告仅有聊天记录而无转账凭证,无法证明财产损失的实际发生。
举证实践的技术障碍
身份同一性认定是首要难题。根据腾讯公司《电子数据调取指引》,微信号变更昵称、头像不影响唯一性识别,但需通过“微信号+实名认证信息+历史登录设备”三重验证。2024年江苏某案例中,被告使用未实名海外注册微信号实施诈骗,法院通过聊天记录中提及的银行卡转账备注姓名,结合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查询,最终确认被告主体身份。
数据恢复存在法律风险。虽然部分技术公司宣称可恢复已删除记录,但最高法2024年司法解释强调,私自恢复的数据可能因破坏电子数据完整性而丧失证据效力。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某涉外换汇纠纷中,原告委托第三方机构恢复的聊天记录因未经过公证机关监督取证,被认定为取证程序违法。合规做法应依据《电子数据公证操作指引》,在两名公证员监督下进行数据恢复和固定。
维权实务的操作建议
采用多维度存证技术提升效力。北京互联网法院推荐的“时间戳+区块链”双轨存证模式,要求维权者在每段关键对话发生后立即通过权利卫士等APP固化时间戳,同时将哈希值上传至司法区块链。2024年浙江某案例中,原告采用该方式存证的67条聊天记录全部被采信。
构建关联证据体系补强证明力。包括调取微信钱包绑定银行卡的流水明细,申请法院向电信运营商调取涉案号码的通话记录,收集社交平台中与诈骗话术相符的广告推送记录。深圳中院2023年判决的某平台诈骗案中,原告通过匹配聊天记录中的汇率承诺与外汇市场实时牌价,成功证明被告虚构外汇牌价的欺诈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