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农村地区涌现出大量以"公司+农户"模式运作的养殖项目,其中"养鸡包回收"合同因承诺技术指导、饲料供应、成品回收等全流程服务备受关注。部分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合同欺诈,导...
近年来,农村地区涌现出大量以"公司+农户"模式运作的养殖项目,其中"养鸡包回收"合同因承诺技术指导、饲料供应、成品回收等全流程服务备受关注。部分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合同欺诈,导致养殖户陷入"鸡财两空"的困境。此类纠纷不仅涉及民事合同效力认定,更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权益的司法保护。
法律依据与合同性质
我国《民法典》第148条明确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养鸡包回收合同中,若企业虚构养殖技术、夸大回收收益或隐瞒关键风险,可能构成欺诈性合同。此类合同兼具承揽与服务双重属性,企业承诺的技术指导、疫病防控等义务履行程度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司法实践中,2021年河南某养殖公司因虚假承诺"保底回收价"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撤销合同并追缴违法所得。此类案例显示,当企业缺乏实际履约能力却通过伪造检疫证明、虚构合作案例等方式诱签合已超出民事欺诈范畴,可能触及《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欺诈行为的具体认定
养殖合同欺诈多表现为"四包一保"陷阱:包技术、包饲料、包防疫、包设备、保回收。山东临沂某案件中,企业提供的种苗存活率不足20%,却以"养殖户操作不当"为由拒绝回收,经鉴定实为劣质鸡苗。此类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48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构成要件。
欺诈认定需结合行业特性。最高法2025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显示,种苗带菌、饲料掺假等专业问题常需借助农业技术鉴定。如安徽某养殖户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技术员多次指导违规用药导致鸡群死亡,构成"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解约路径与法律选择
受欺诈方可选择撤销或解除合同。撤销权行使需注意1年除斥期间,而解除权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不受时限约束。江西高安某案例中,养殖户在发现种苗质量问题后第11个月提起诉讼,因超期丧失撤销权,最终依托《民法典》第563条主张根本违约解除合同。
赔偿范围包含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浙江某案判决支持养殖户主张的鸡舍改建费用、饲料支出及预期收益,但驳回"精神损失费"诉求。值得注意的是,若企业已收取押金、设备款等费用,养殖户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证据收集与举证策略
电子证据成为关键突破口。2024年云南安宁某案件,养殖户提供抖音宣传视频、微信聊天记录、GPS轨迹等电子证据,证明企业虚假宣传养殖成功率。建议签订合同时全程录音,对种苗交接、技术指导等环节进行视频记录。
举证责任分配影响诉讼走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养殖户需初步证明欺诈事实存在,企业则需对履约能力进行实质抗辩。河北某养殖户通过公证处保全企业官网虚假资质信息,成功转移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欺诈与商业风险的界限常引发争议。湖北某中院在判决中指出,禽流感导致回收价波动属正常风险,但企业故意使用无效疫苗构成欺诈。裁判要旨强调,需考察风险是否超出行业普遍认知、企业是否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跨区域执行难题亟待破解。河南商丘系列案件中,受骗养殖户涉及8省23市,企业通过频繁变更法人、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此类情况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企业银行账户与关联公司股权。
风险防范与合同审查
签订前需重点审查企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建议采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养殖合同示范文本,特别关注"不可抗力条款""质量验收标准"等关键条款。
建立资金共管账户降低风险。山东某养殖合作社创新采用"第三方监管+分期付款"模式,企业需按养殖进度分批支取预付款。同时可通过"天眼查"等平台核查企业涉诉信息、股权结构等信用数据。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养殖行业准入审查,形成"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的双重防护体系。养殖户自身亦需提升法律意识,将口头承诺转化为书面条款,必要时聘请农业法律顾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