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费用时如何主张权益

2025-12-26

摘要: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款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但实践中因利息、费用等条款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借款人资金链紧张、出借人权益主张困难等问...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款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但实践中因利息、费用等条款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借款人资金链紧张、出借人权益主张困难等问题交织,如何依据现行法律框架妥善处理未明确约定费用的争议,成为维护交易安全的关键命题。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实务操作及司法实践多维度展开分析,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权益主张路径。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确立了借款合同利息问题的基本规则: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若利息约定不明且无法补充协商,则需根据借贷主体性质区别对待。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直接推定为无息,而涉及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借贷,则需结合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综合判断。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与法律介入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一步细化规则。例如第二十八条明确,即使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仍可主张参照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无息不阻却逾期罚则”的裁判思路,如山东高院在(2022)鲁民终529号案件中,支持了未约定利息但主张逾期LPR利息的诉求。

二、举证责任与证据效力

在费用主张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债权人需就利息或费用约定存在的可能性承担初步举证义务,例如提供载有利息条款的借条、转账记录中隐含的利息支付痕迹,或是双方往来沟通中提及费用的证据。若仅有口头约定,则需通过证人证言、交易惯例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债务人则可通过反证推翻利息推定。例如在(2021)粤民再238号案中,债务人成功举证证明出借人实际放款时已扣除“砍头息”,法院据此将本金核减为实际交付金额。对于服务费、咨询费等变相利息,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实际提供服务,依据《九民纪要》第五十一条,法院可能认定属于规避利率限制而否定其效力。

三、合同解释与漏洞填补

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赋予法官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及交易习惯填补漏洞的权力。例如某铜矿加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对“项目盈利后偿还”条款存在争议,最高法院通过考察合同目的、行业惯例,认定该条款属于履行条件而非永久免责约定,最终支持债权人诉求。

对于利息计算方式不明的案件,法院常参考银行业监管标准。如《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逾期罚息利率可在合同利率基础上浮30%-50%。在(2019)最高法民终1882号判决中,金融机构主张的LPR基础上浮50%的罚息获法院支持,但超过四倍LPR的部分被依法剔除。

四、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竞合

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并存时,需注意司法保护上限。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两者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实务中,部分法院采取“穿透审查”原则,将名义上的违约金、服务费实质合并计算。例如某融资租赁纠纷中,法院将管理费纳入利息范畴,最终以四倍LPR为限裁量。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强调,金融机构需以显著方式披露综合资金成本。这要求借贷合同必须明确列明所有费用项目,否则在诉讼中可能面临不利解释。某商业银行因未单独提示“账户管理费”性质,被法院认定该费用属于利息组成部分,导致整体资金成本超标。

五、特殊情形与维权路径

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要求提供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未对“综合费率”条款进行重点标注,法院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刑民交叉案件中,若借贷涉嫌“套路贷”,相关利息约定将整体无效,借款人可主张返还已付超额费用。

维权程序上,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诉前调解成功率约40%,且能避免诉讼成本。若进入诉讼阶段,需注意三年诉讼时效起算点,以及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变化。例如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利息的内容,需经公证保全方能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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