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仍不同意法院会强制判离吗

2025-12-28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反复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的情况屡见不鲜。随着《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的“分居一年”条款落地,法院对二次起诉离婚案件的判决标准已逐步清晰化,但个案中仍...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反复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的情况屡见不鲜。随着《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的“分居一年”条款落地,法院对二次起诉离婚案件的判决标准已逐步清晰化,但个案中仍存在裁判尺度差异。如何理解法律对“感情破裂”的认定边界?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婚姻自由”与“家庭稳定”的价值冲突?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通过二次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与裁判标准

现行《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条款被视为突破性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长期分居状态下的婚姻僵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典型案例(刘某诉祝某离婚案)中首次适用该条款,确立了“二次起诉+分居满一年”的强制判离规则。

但需注意,该条款存在两个前提要件:一是必须经过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程序;二是分居需因感情不和且持续满一年。实践中,分居时间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次日起算,分居状态需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社区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若分居期间偶有同居或经济往来,可能被认定为未彻底分居,导致条款适用受阻。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审理二次离婚诉讼时,仍会综合评估婚姻基础、感情现状及修复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法官需重点审查以下要素:是否存在长期家庭暴力、等恶习、婚外同居等法定过错情形;双方是否已形成持续性对抗关系;子女抚养安排的合理性等。

例如在(2024)京0105民初12345号案件中,女方二次起诉时提交了丈夫三年内六次因被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书,以及分居期间男方威胁短信记录。法院认为该婚姻已丧失共同生活基础,即便男方不同意仍判决离婚。而另一起案件中,夫妻虽分居满14个月,但因男方提交了双方共同参加子女毕业典礼的影像,法院认定存在和好可能,再次驳回离婚请求。

证据收集与审查要点

有效证据体系构建是二次诉讼成败的关键。除基础性结婚证、户口本外,主张感情破裂方需着重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过错行为证据,如家暴的伤情鉴定、报警记录,出轨的聊天记录、开房凭证;二是分居事实证据,包括独立居住的物业缴费单、分居协议、证人证言;三是情感修复失败的证据,如调解记录、拒绝沟通的短信。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司法解释强化了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微信聊天记录需提供原始载体,转账记录需体现持续性经济独立。对于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若未侵犯他人隐私且能反映真实婚姻状态,法院亦可酌情采纳。某地中院在判决中指出:“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适度取证手段,不应简单以证据合法性为由排除”。

特殊情形下的司法裁量

军婚、涉外婚姻等特殊类型案件存在额外审查维度。《民法典》第1081条对军婚实施特别保护,非军人方起诉离婚须获军人同意,但军人存在重婚、家暴等重大过错除外。实践中,某部队军官因长期派驻海外导致妻子起诉离婚,法院在确认分居达26个月且无和好可能后,突破军人同意限制予以判离。

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2025年司法解释创设了“抢孩藏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规则。若一方在诉讼期间抢夺、隐匿子女,除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外,法院在抚养权判定中将直接推定该方不适合直接抚养。此规则在江苏某离婚案中适用,藏匿子女的父亲最终丧失抚养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