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购买合同因开发商破产解除后如何追回房款

2025-12-30

摘要:在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中,开发商破产导致商铺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并不鲜见。购房者支付全款后若遭遇开发商资金链断裂,不仅面临产权无法取得的困境,更需在复杂的破产程序中争取权益。这一...

在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中,开发商破产导致商铺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并不鲜见。购房者支付全款后若遭遇开发商资金链断裂,不仅面临产权无法取得的困境,更需在复杂的破产程序中争取权益。这一过程涉及物权归属、债权申报、清偿顺位等多重法律问题,购房者需在权利救济路径中兼顾法律规范与实务操作,方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利益。

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商铺买卖合同的解除需基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当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088号案中明确指出,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构成个别清偿,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故合同解除具有法律基础。

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但房款返还请求权将转化为普通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完成产权登记的商铺仍属债务人财产,购房者无法主张物权。购房者需通过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但需注意债权确认需以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如开发商在缔约时已存在欺诈或违约行为,可主张损失赔偿。

债权申报与确认流程

购房者解除合同后应在法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申报材料需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解除通知等核心证据。实务中,合肥中院要求管理人重点审查合同效力、款项支付记录及违约情形,对于未备案合同需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判断广告宣传是否构成合同条款。

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遵循双重标准:形式审查确认申报材料完整性,实质审查则需核查款项流向。例如,以房抵款情形需区分债务履行期前后签订的协议性质,若属履行期前的让与担保,可能被认定为非典型担保,需经清算程序确认债权金额。购房者若对审核结果存疑,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清偿顺位与受偿风险

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购房者债权通常属于普通债权。最高院在多个判例中强调,商铺购买不适用消费者生存权优先保护原则,其清偿顺位劣后于建设工程价款、担保物权及职工债权。实务数据显示,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不足20%,购房者需做好心理预期。

特殊情形下可能存在例外。如购房款已纳入监管账户,可主张资金特定化;若开发商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欺诈性转让行为,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可提升整体清偿率。部分地方法院探索"续建式重整",允许引入投资方续建商铺项目,购房者可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实现权利转化。

以房抵款的特殊处理

开发商破产前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需分类处理。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且完成过户的协议,依据《九民纪要》第44条可认定有效;履行期前签订未过户的,可能被认定为让与担保,债权人仅可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江苏高院在相关纪要中指出,此类协议是否构成代物清偿需考察实际履行情况,单纯签订协议未交付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对于已网签备案但未过户的情形,合肥中院在实践中创设"预告登记保全制度",允许购房者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主张优先受偿。但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200号案中否定该做法,强调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网签不产生排他效力。这要求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务必完善担保条款,如要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司法实践的裁判导向

近年司法政策呈现平衡保护趋势。最高院第45批指导案例251号确立"利益衡平原则",在四川某化工公司案中,法院通过许可技术使用费折抵设备拆除义务,实现债权人权益保障与企业存续的双赢。这种柔性处理思路为商铺购房者提供启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可协商以租赁收益抵偿房款。

但刚性规则仍占主导。浙江高院在(2022)浙民终345号案中明确,购房者以开发商违约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需在破产受理前已提起诉讼,否则视为普通债权。这要求购房者对开发商经营状况保持敏感,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部分地区试点的"预重整制度"允许购房者参与重整计划制定,但其表决权份额受债权金额限制。

风险防范的现实路径

签约前的尽职调查至关重要。除核查"五证"齐全性外,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开发商涉诉情况,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与对外担保情况。建议引入资金共管机制,将购房款存入第三方监管账户,按工程进度分期解付。

合同条款设计需设置多重保障。可约定开发商股东连带担保责任,明确违约情形下的产权过户请求权转化为金钱债权的计算方式。对于精装商铺,应单独列明装修标准价款,防止破产时被纳入债务人财产整体处置。部分购房者采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双重保障,虽不能对抗破产程序,但可增加债权实现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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