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社保四年能否索要经济补偿金

2025-07-27

摘要:社会保险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核心制度之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不仅损害劳动者养老、医疗等基础保障,更可能触发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长达四年的情形下,劳...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核心制度之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不仅损害劳动者养老、医疗等基础保障,更可能触发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长达四年的情形下,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需要从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举证责任等多维度深入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将"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明确列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第四十六条则赋予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从法律条文来看,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保的客观事实,劳动者即具备行使解除权的基础。但司法实践中,"未依法缴纳"的内涵存在扩张与限缩两种解释路径。

部分法院认为,"未依法缴纳"仅指用人单位完全未建立社保账户或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情形。例如江苏省某法院在张某案中判定,企业已为劳动者开设账户但缴费基数不足的,属于社保征缴行政争议范畴,劳动者不得据此主张经济补偿。相反,山东省高院在2019年会议纪要中强调,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均构成"未依法缴纳",劳动者解除合同应获支持。这种分歧源于对"依法"标准的理解差异,前者聚焦于参保程序合法性,后者关注缴费实质合规性。

二、司法实践的地域差异

经济补偿主张能否成立,与劳动者所在地司法政策密切相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案例中提出"过错原则",要求区分用人单位未缴费的主观恶意程度。若企业因社保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暂缓缴费,劳动者解除合同主张难以获得支持。这种裁判思路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门槛从"结果违法"提升至"过程违法"。

反观广东省司法实践则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佛山中院2023年再审案件显示,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法院仍认定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判决企业支付四年经济补偿金。此类裁判凸显珠三角地区对社保缴纳义务"零豁免"的司法立场,将劳动者反悔权置于契约自由原则之上。

三、补缴时效与权利主张

四年社保欠缴是否超出权利行使期限,是争议焦点之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在实践中存在"整体违法行为持续说"与"侵权行为终了说"的理论分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判决指出,社保欠缴属于持续性侵权,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这意味着劳动者离职后一年内均可主张权利,与企业实际欠费时长无关。

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张某案中创设"权利休眠规则",认为劳动者对四年社保欠缴长期未提出异议,构成对自身权利的放弃。该判决援引《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强调劳动者明知欠费却继续履职的行为,与解除合同主张存在逻辑矛盾。这种裁判逻辑实质上将仲裁时效扩大解释为"事实默示接受"。

四、举证责任与证据效力

劳动者需完成两重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四年期间社保缴纳缺失的客观事实,二是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与社保欠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第一项举证,工资流水、参保记录等书证具有决定性作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案例中采纳电子考勤记录与银行转账凭证,即便企业辩称"现金发放社保补贴",仍被认定举证不充分。

因果关系证明则面临更高难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案例中要求,劳动者离职理由必须明确记载"未缴纳社保",若离职申请仅表述"个人原因",即便存在四年欠费事实,经济补偿请求仍被驳回。这提示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需通过书面通知等形式固定证据链,避免意思表示瑕疵导致败诉风险。

五、自愿放弃协议的效力争议

用人单位常以《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作为抗辩理由,但该类协议的司法认定呈两极分化。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判决中认可协议效力,认为劳动者事前放弃权利、事后主张补偿的行为违反禁反言原则。该判决将意思自治原则置于劳动法优先保护地位,引发学界对"制度套利"的担忧。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最高法2022年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放弃社保协议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而无效。这种"绝对无效论"在河北、河南等地司法实践中成为主流观点,强调社保缴纳义务的强制性不容约定排除。地域裁判标准的分裂,导致同类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法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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